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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(试行)》的通知
来源: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作者: 技联在线 发表时间: 2023-09-15

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,昆山市、泰兴市、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有关单位:

现将《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在执行中有何意见,请及时告知省职称办。

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(职业资格)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9月印发的《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(试行)》(苏职称〔2019〕26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江苏省自然科学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(试行).pdf

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(职业资格)工作领导小组

2023年8月23日